湖南农业大学数字化校园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06 15:00 字体大小:

湖南农业大学数字化校园管理规定
湘农大〔2013〕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化校园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数字化校园包括校园基础网络平台、运行在该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及运营商在学校范围内基于互联网的各类业务和数字电视业务。
第三条  学校以校园网络为基础,建设标准规范、管理统一、应用整合、资源丰富、监管到位、安全可靠的数字化校园平台,全面实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信息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和指导数字化校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数字化校园基础网络平台、运行在该平台上的应用系统的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运营商在学校范围内基于互联网各类业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范围内数字广播及电视业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校园网络整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校园网络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为校园视频监控、数字校园广播、水电节能平台、校园一卡通等提供稳定运行环境;
(三)负责受理校园网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视频点播、网络电视、常用软件下载等公共信息资源;
(五)设计、制作和维护学校主页,设定网上栏目,对有关栏目进行维护,对全校网上信息进行监控;
(六)负责校园一卡通的卡务发行及校园一卡通各类子系统的维护工作;
(七)为各单位面向全校服务的服务器提供统一的机房托管环境。 
第三章  校园网信息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信息是指通过校园网络发布、传送、接收、存储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学校授权发布校园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个人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他互联网后,其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存储或处理《湖南农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湘农发〔2006〕28号)中规定的任何学校涉密信息。
第十条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涉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保密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校园网主页由信息网络中心主任承担安全责任。
二级单位网站由单位分管领导承担安全责任。二级单位网站须设定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维护和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二级网站的单位需填写《校园网二级网站空间申请表》,信息网络中心对网站内容通过审核后提供域名并予以发布。信息网络中心定期对校园网各二级网站的内容更新速度、使用效果及网站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在校园网主页发布信息时,需要填写《校园网信息审批表》,通过审核后,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校园网内开设的留言板(BBS)、微博等互动栏目必须实行实名注册制,内容必须先审后发,栏目负责人需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和信息网络中心要与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公寓上网情况的管理,规范学生上网行为,引导学生健康、文明上网。
第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上网服务的机房要严格管理,落实责任,防止利用公用机器发布有害信息或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及各单位网站负责人要加强网络监控,及时、果断地处置网上不良信息,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校园网用户如发现有碍社会稳定和不健康的信息,应当准确、及时上报信息网络中心和保卫处,并以截屏方式保留原始记录。
第四章  校园网络接入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原则上是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网络中心或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帐号和网络(IP)地址。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数字化校园网络的设备、设施和线路;严禁自行拔拽校园网络接入端口或私拉乱接网线,一经发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二十条  信息网络中心在发现个别端口因使用不当,造成接入交换机死机时,有权暂时关闭该端口,并通知相应用户,直至用户排除自身计算机的问题后,方可重新申请接入校园网络。
第二十一条  运营商在学校范围内经营互联网和数字电视等业务,必须办理准入手续。
(一)向信息网络中心、后勤服务集团通信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提交申请报告;
(二)信息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分别就网络管理、运营方案与运营商达成初步意见;
(三)通信中心将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学校与运营商签署合同(合同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到后勤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物管中心办理施工审核手续,按规定要求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运营商应当配合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做好如下工作。
(一)所有区域必须实行实名“准入”制度,并能对上网行为进行审计,必要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上网记录;
(二)学生公寓区必须实行晚上断网制度。星期天至星期四不得迟于晚上11:30,星期五至星期六不得迟于凌晨2:00;
(三)施工与运行时不得破坏校园网和其他运营商的任何设施、设备;
(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校园网和其他运营商的任何设施、设备。
第五章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设置并适时更改个人计算机登录密码,自觉使用正版软件,适时升级操作系统、防火墙及杀毒软件。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浏览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和校园网各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四)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七)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应定期对学校各部门主管计算机网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校园网的安全、稳定运转。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而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为紧急事件。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信息网络中心可依据我校信息与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进行水、电、路、气、通讯网管等建设时,要避免损坏校园网络的相关配套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动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确需改动时,必须经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要为校园网各类设备提供稳定、可靠的接入电源,对校园网络中心机房断电时要提前通知信息网络中心,极端条件下应能确保学校应急电源供应网络中心机房,以确保校园一卡通等关系生活秩序的系统正常运转。
第七章  校园一卡通
第三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在校园内实现图书借阅、餐饮消费、超市购物、购水购电、上网缴费及信息查询、校园门禁等功能的应用系统。
“校园卡”是个人执有具有身份识别并能实现上述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integrated card)卡。
第三十二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卡务发行并确保“校园一卡通”核心系统和各相关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计财处负责帐务结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国有资产,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故意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由信息网络中心查实后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仅面向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发放。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可免费办理首张校园卡,补卡需收取工本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办卡时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办理校园卡新卡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卡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办卡的,由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提供新办学生的基本信息,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制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本专科学生校园卡的发放,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校园卡的发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办理校园卡的,由各学院统一办理。
(二)教工卡
新进教职工持人事处报到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卡务中心办理。
(三)临时卡
不符合制作学生卡和教工卡的人员(如新进未签订人事合同的教工、外聘人员、外来长期施工人员等)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所在部门证明办理临时卡。
第三十六条  卡片被遗失的,卡片持有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学校不承担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损失。补卡流程如下。
(一)如果校园卡在挂失期内被找到的,由卡片持有人带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二)如果确定遗失,由卡片持有人带有效证件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新卡,原卡上余额可转至新卡上。
第三十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为用户进行卡片维护,包括校正、挂失、解挂、解冻、注销等。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应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信息网络中心或归还卡片持有人。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和一卡通用户的补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条  信息网络中心提供系统安装、硬件维修、数据恢复等非工作职责范围的相关服务时,在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数字化校园建设和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校可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
(一) 暂停接入;
(二) 按校纪处分;
(三) 报请公安网监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农业大学单位、个人及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允许使用湖南农业大学数字校园资源的用户。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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